山西省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添加时间:2020-06-04 点击量:445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按照以评促学、学以致用、重在推动的原则,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山西省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工作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理论学习中心组。
第二章 考核评价内容
第三条 考核评价党委 (党组) 理论学习中心组安排学习内容的情况。
(一)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情况。
(二)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在推动中部地区崛起工作座谈会重要讲话、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重要讲话“三篇光辉文献”精神的情况。
(三)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情况。
(四)学习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的情况。
(五)学习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知识的情况。
(六)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安排学习内容的情况,特别是在破解改革发展实践中遇到重点、难点问题时,安排专题学习的情况。
(七)党中央及省委要求学习的情况,以及围绕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精神设置专题学习的情况。
第四条 考核评价党委 (党组) 理论学习中心组运用学习形式的情况。
(一)党委 (党组) 理论学习中心组把集体学习研讨作为学习的主要形式,把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专题学习和系统学习结合,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开展集体学习研讨和互动交流的情况。
(二)党委 (党组) 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把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相结合,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的情况。
(三)党委 (党组) 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结合工作需要和个人实际,开展自学的情况。
(四)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中的常委(党组成员)每年不少于一次为党员干部作形势报告的情况。
(五)党委 (党组) 理论学习中心组运用“学习强国”学习平台、好干部在线等网络平台学习的情况。
(六)党委 (党组) 理论学习中心组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创新学习方式,改进学习方法,增强学习吸引力、针对性和实效性的情况。
第五条 考核评价党委 (党组) 理论学习中心组成果转化运用的情况。
(一)党委 (党组) 理论学习中心组及成员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学懂弄通做实,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坚持学以致用,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解决问题,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有效政策举措,运用党的创新理论化解矛盾、破解难题的情况。
(二)党委 (党组) 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取得明显成效并形成具有推广价值的经验做法的情况。
第六条 考核评价党委 (党组) 在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方面履职尽责的情况。
(一)党委 (党组) 在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中把好政治关,严守党内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确保正确政治方向的情况。
(二)党委 (党组) 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情况。
(三)党委(党组)审定年度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主题,及时上报上级党委宣传部、组织部或者有关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备案的情况。
(四)党委 (党组) 理论学习中心组及时向上级党委宣传部、组织部专题报送理论学习中心组每次学习的情况;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及时向有关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报送理论学习中心组每次学习的情况。
上级党委宣传部、组织部每年通报下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情况;有关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每年通报同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情况。
(五)党委 (党组) 理论学习中心组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及其他成员履行责任的情况。
(六)党委宣传部、组织部、办公厅 (室) 或机关党委等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协调、服务和指导工作的情况。
(七)党委宣传部、讲师团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下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情况,抓好本地本系统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秘书培训的情况。
(八)党委讲师团或机关党委等相关职能部门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提供高质量学习参考资料的情况。
(九)党委 (党组) 理论学习中心组相关学习计划、通知、纪要、学习记录、学习报告、新闻报道,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研讨发言、理论文章、调研报告、考勤记录等档案材料及相关制度的管理情况。
(十)党委 (党组) 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专人负责、专项经费保障的情况。
第三章 考核评价方式
第七条 考核评价方式包括日常考评和年度考评。各级党委宣传部、有关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牵头组织开展考核评价。省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对各市委、省直属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省委军民融合办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具体工作由省委讲师团承担。省直属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省委军民融合办负责对所属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情况报省委宣传部。各市、县(市、区)参照以上做法开展考核评价。
第八条 上级党委宣传部、有关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开展日常考评。
(一)巡听旁听。对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进行巡听旁听,作出评价,提出意见建议。上级党委宣传部对下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不少于一次巡听旁听,有关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对所属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巡听旁听覆盖面不少于所属单位数量的30%。在巡听旁听期间与部分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学习秘书谈心谈话,进行深入了解。
(二)调阅文档。根据中央及省委对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的要求,随机调阅学习文件和学习记录、学习计划安排及落实情况,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参加集中学习和发言情况,撰写学习体会文章和调研报告及相关档案管理等情况。
第九条 上级党委宣传部、有关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开展年度考评。
年度考评一般在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组织开展。
(一)各级党委 (党组) 理论学习中心组自查自评。
自查自评工作应在上级党委宣传部、有关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开展实地考评前完成。
1.围绕学习内容、形式、制度、成果转化等考评内容开展自评并撰写年度自评报告,内容包括主要做法、存在问题、下一步打算等。
2.填写《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自评表》。
3.自评报告和《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自评表》报送上级党委宣传部、有关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
(二)上级党委宣传部、有关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开展实地考评。
1.开展谈话。与党委 (党组) 理论学习中心组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部分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进行谈话,了解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与学习秘书谈话了解具体工作开展情况。
2.查阅文档。查阅本年度学习文件和学习记录、学习计划安排及落实情况,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参加集中学习和发言情况,撰写学习体会文章和调研报告及相关档案管理等情况。
3.学习抽查。围绕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结合“学习强国”学习平台、好干部在线有关内容,对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学习情况进行理论问答抽查。
第四章 考核评价结果确定
第十条 考核评价结果确定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综合研判,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全面准确反映考评对象学习情况。各级党委宣传部、有关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并根据日常考核评价和年度考核评价情况,进行集体研究,确定年度考评结果。
第十一条 考核评价结果包括考评报告、等次鉴定等内容。考评报告包括基本情况、成效做法、存在不足、整改意见等内容。
第十二条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年度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4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总体数量的30%。原则上慎重使用“较差”考评等次。
优秀是指圆满完成了中央及省委要求的学习内容、年度学习计划,学习效果显著。
良好是指较好完成了中央及省委要求的学习内容、年度学习计划,取得了较好的学习效果。
一般是指勉强完成了中央及省委要求的学习内容、年度学习计划,或者在某方面学习存在明显不足。
较差是指在完成中央及省委要求的学习内容、年度学习计划方面存在严重缺项,或在学习管理中存在严重问题。
第十三条 年度考评等次由各级党委宣传部、有关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以文件形式进行内部通报。
第五章 考核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的,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予以宣传推广,报送参加有关评选活动,并优先考虑纳入全省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示范点;考核评价结果为一般或较差的,上级党委宣传部、有关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要提出整改要求,督促有关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限期进行整改。特别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中出现错误倾向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问责。考评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将考评结果反馈同级党委组织部门,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山西省委宣传部负责解释,日常工作由中共山西省委讲师团承担。
第十七条 各地党委宣传部、讲师团,有关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可依据本办法制定贯彻实施的具体措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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